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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郑州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2月)

浏览: 所属栏目:建筑垃圾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2 月 21 日

郑州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 〔2015 〕 39 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墙 〔2015 〕 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 “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为目标,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监管、就近利用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无害化处置
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程监管,禁止私拉乱倒、沿途遗撒,依法依规消纳处置。

(二)坚持资源化利用
完善再生建材产品标准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再生建材产品广泛应用。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
引入社会资本及先进技术,实行特许经营,明确责任要求,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四)坚持产业化发展
拉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提高再生建材产品附加值,联合开展研发,带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17 年上半年,市内五区及四个开发区要合理规划布局一至两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场所,并具备处置能力,确保2017 年底建筑垃圾消纳场实现达标运行、规范管理,中心城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50% 以上。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有计划、分批次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确保 2020 年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70% 以上,县 (市)建成区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设施且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50% 以上。

四、任务分工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市城建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利用管理工作,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交通、环保、水务、园林、税务、物价、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宏观决策、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形成决策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消纳的全过程处置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二)完善监管平台
按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有关要求的通知》 (豫建墙 〔2016 〕 17 号)要求,运用 "互联网 +" 技术升级完善北斗卫星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各环节的闭合式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三)建立收费制度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包括运输费、处置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制定处理费标准时,要按照 “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确定建筑垃圾的消纳地点。建筑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补贴、消纳场的运行管理和按照城市规划覆盖还田、绿化、造山等项支出。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四)强化源头管控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及拆除建 (构)筑物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种类等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不齐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未落实处置方案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验收。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五)加强施工工地管理
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 “六个到位”,即 “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七个百分之百”,即 “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及污染指数百分之百监控”。施工工地出入口监控系统应与建筑垃圾管理系统联通,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对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 (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六)推行分类集运
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类、可回收物料类、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放置,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集运。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七)加大运输环节监管力度
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行业退出机制,建立并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要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多方惩处制度,公安、交通、城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予以处罚。市城管局要加强对各县 (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八)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
2017 年 6 月底前,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筹建一至两处不少于 200 亩的能够受纳本辖区建筑垃圾的临时消纳场,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粉碎、调剂、中转建筑垃圾的场所。 2017 年底前,荥阳市、新密市各选址建设一处容纳量不少于 2000 万方的弃土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严格落实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同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防止二次污染。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监管部门验收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2017 年 6 月底前,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一至两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本辖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就近用于辖区内的交通公路、市政道路、河道治理、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九)编制建筑垃圾管理和消纳专项规划
由市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全面、充分调研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建筑垃圾存量和未来 5 — 10 年的增量预测,编制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消纳综合利用设施专项规划。选址时要遵循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政规划、环保规划、生态规划、林业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十)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标准体系
编制并发布再生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技术规范,编制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推行再生建材产品认证制度,通过认证的生产企业可申请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将其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加大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再生建材产品的推广力度,根据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业发展状况,结合市场需求,及时更新完善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做到生产标准统一、使用标准统一、产品范围统一。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十一)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实施动态管理
市城建部门负责发布本市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供应信息和需求信息,并根据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和发布本市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替代使用比例 (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使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各级城建部门应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十二)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把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应用于道路建设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点发展方向。制定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产品应用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政府指导价信息。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在市政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填筑路基,使用比例要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凡没有按比例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填筑路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备案。对已完成设计未开工的,可按照上述技术标准修改设计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的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经检测符合质量要求的再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用于示范工程建设,给予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对使用再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相应标准的建设工程,优先给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政府投融资的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河道治理、园林工程、广场景观等项目,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没有按比例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十三)严格再生产品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质监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采用法定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促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 〔2011 〕 2919号)要求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 《划拨用地目录》提供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环保、规划、国土部门要在环评、规划、土地审批环节给予大力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李喜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薛永卿、市政府副秘书长袁聚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薛永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赵新民、市城建委主任梁远森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各县(市、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各县 (市、区),各管委会每月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每季度向省住建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工作不力的,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办:市城管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九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2 月 21 日印发

延伸阅读: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11-2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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